第六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为公司董事会。
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十二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通过,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,修改亦同。
上一条: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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